如何辦理英文單身宣誓書認證
台灣地區設有戶籍人民因擬赴境外非使用中文地區(如美國、加拿大)結婚,須證明自己為單身時,可向公證人辦理英文單身宣誓書之認證。
請求辦理認證之手續如下:
應到場的人︰
由於單身宣誓是性質上不能代理的行為,所以宣誓人必須親自到場辦理。
應攜帶的文件︰
宣誓人應攜帶自己的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印章,並攜帶1份中華民國護照影本供公證人核對英文姓名並留存。
已經書寫或打字完成的英文單身宣誓書2份至5份(可自行預備,公證人也備有中英對照之單身宣誓書例稿可供填寫)。所需份數依擬前往國家要求而定,其中包括1份預備給公眾人留存。
證明為單身的戶籍資料︰最新的戶籍謄本1份,供公證人審核並留存。(如擬前往的國家另要求每份單身宣誓書都須附上附件時,請先另行預備)。
認證費用︰英文單身宣誓書認證費為新台幣75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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