如係赴大陸結婚者,由於大陸地區法令修正(大陸地區婚姻登記條例於2003年10月1日頒布實施),除需辦理上述單身切結書外,另須加辦「與大陸結婚對象無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之聲明書」之認證。單身切結書和無近親關係聲明書可同時辦理,也可分別辦理。

應攜帶的文件:

此種聲明也是性質上不能代理的行為,所以聲明人必須攜帶自己的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印章親自到場辦理。

攜帶大陸結婚對象的居民身分證影本1份。

自備寫好的無近親關係聲明書5份。公證人也備有例稿可供填寫(這5份中已經包括1份預備給公證人留存,及赴大陸結婚者由公證人寄送海基會驗證的副本)。

認證費用︰無近親關係聲明書的認證費新台幣500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