當事人因赴國外探親或移民等事由,辦理手續經常須提出出生證明書等證明出生事實之文件,但如出生證明書遺失時,一般可向公證人辦理中文或英文「出生事實宣誓書」之認證代替之。
請求辦理認證之手續如下:
應到場的人︰
出生事實宣誓書,可以由生父宣誓,或由生母宣誓,或由已成年之子女為宣誓。但宣誓切結是性質上不能代理的行為,因此必須宣誓人親自到場。
應攜帶的文件︰
宣誓人國民身分證正本、印章。如為英文宣誓書,並要護照影本1份(供公證人核對英文姓名等資料後存卷)。
已經書寫或打字完成的中文或英文出生事實宣誓書2至5份(份數依使用地區之要求而決定,其中1份由公證人留存),公證人也備有例稿可供填寫。
須提出記載該出生事實關係之戶籍資料(例如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,或向原始登記該出生記載之戶政事務所申請核發之出生證明書謄本)正本及影本各1份(公證人留存影本)。
認證費用︰中文宣誓書新台幣500元,英文宣誓書新台幣75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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