單身證明
國人赴大陸地區或其他國家結婚時,因該國政府無法知悉結婚人是否符合單身可結婚之狀態,多會要求提出國內有權機關單位核發之單身證明(或單身宣誓書)。
一、故若欲辦理單身證明者,應攜下列應備文件至公證人事務所辦理:
(一)未結婚者:國民身分證、印章、七日內之戶籍謄本5份。
(二)已離婚者:國民身分證、印章、七日內之戶籍謄本5份、離婚協議書(或離婚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,均向戶政事務所申請)5份。
(三)原配偶死亡者:國民身分證、印章、七日內之戶籍謄本5份、死亡證明書(向戶政事務所申請)5份。
二、特殊規定:
(一)大陸:除單身宣誓書外,並且須辦理無血緣關係聲明書,應備文件有國民身分證、印章、七日內之戶籍謄本5份。同時須填寫大陸之結婚對象的姓名、生日、身分證上的地址及身分證號碼(18碼)。
(二)歐美及部份東南亞國家(如菲律賓、印尼、泰國):建議辦理英文版之單身宣誓書。應備文件為國民身分證、印章、護照(辦理英文版單身證明請攜帶護照)及5份之英文戶籍謄本(英文戶籍謄本向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,一般約須5個工作天)。
三、時效:單身證明有效期限通常為認證後三個月;如超過期限而有無法使用情形,請重行辦理。
四、費用:認證費用︰中文單身證明認證費用為新臺幣500元,英文或中英文對照之單身證明認證費用為新臺幣750元。
本所資訊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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